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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崇信县法院采用“巾帼工作室+法官”模式,妥善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,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点赞。
赵某某与朱某某于2011年相识,2014年1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。因婚前了解较少,婚姻基础差,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,动辄打闹,给赵某某造成较大的心理阴影。赵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,朱某某认错后双方继续生活,但关系并未改善,二人分居生活达三年多时间。今年赵某某以与朱某某夫妻关系完全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,再次提起离婚诉讼。
为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纠纷,主审法官接手案件后,立即电话向双方询问案件情况,得知二人都同意离婚,但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未能沟通一致,主审法官立即采用“巾帼工作室+法官”模式,邀请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。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。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是事实,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。在孩子成长过程中,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因素,父母双方都不应缺席。经主审法官耐心解释,双方的心结也慢慢打开,在调解员的助力下,二人就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也达成一致,本次的庭前调解也完美的落下了帷幕。
离婚案件引入调解不仅有利于缓解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,而且有可能为二人促成重归于好的契机,即使最终调解不能和好,也可使离婚的双方在道德层面进行反思,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,理性而健康地面对未来的生活。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,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。
下一步,崇信县法院将以“三抓三促”行动为契机,充分发挥“巾帼工作室”的职能作用,将法院理性审判与妇联柔性调解有机结合,提高各类婚姻家庭矛盾多元化解能力,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暖心、贴心的司法服务。
法条链接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来源:崇信县人民法院
编辑:崇信县融媒体中心/关惠文
审核:崇信县融媒体中心/富 强 戴鹏飞